“处理决定”不应为生造文种
——与傅平同志商榷
□杨立军
《秘书之友》2018年第11期刊登的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傅平同志《从实例评改看印发类公文的使用》一文提出“文种使用错误”的一些观点,笔者不敢苟同,谨此就教于方家。
傅文指出,文件标题《关于给予赵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对张xx进行诫勉谈话的处理决定》中出现了“处理决定”这个词,尽管在公文写作实践中经常能见到“处理决定”,但“处理决定”不是《条例》中规定的文种,属于生造文种,应将“处理”二字去掉。
笔者认为,“处理决定”“处分决定”如同“指导意见”“实施意见”一样,是法定文种“决定”“意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可以独立行文使用。该文作者认为“处理决定”属于生造文种而去掉“处理”二字才能独立行文的提法欠妥。
(作者单位:山西广灵精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来源: https://www.lw33.cn/article/39d0cf7adbe322b74f1f36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