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险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各地应当在全面学习《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抓紧做好生育保险的政策修订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生育保险体系。重点要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做好生育保险政策的修订完善和整合工作。各地应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梳理和修改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把过去散见于其他社会保险政策中的规定进行集中和整合,形成一部独立和完善的生育保险政策法规。
二是要全力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生育保险制度。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尽快实现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与企业生育保险制度的并轨,把各地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统筹范围。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组织、编制、民政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力度,做好各类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缴费工作。
三是要合理确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各地生育保险主管部门应与计生、卫生等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本地区计划生育妇女统计工作,准确把握生育变动的趋势,在合理确定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预算的基础上,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严格控制各地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总量,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四是细化生育保障待遇管理办法。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统计工作,保障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待遇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加强对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控制。各地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针对生育活动的特点,研究适应生育医疗费用管理的办法,做好生育医疗待遇支付工作,保障个人不负担生育医疗费用支出。
五是要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管。加大基金的征缴管理力度,增加企业违法成本。对不按规定缴费的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保费数额数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加大处罚力度,研究制定对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划扣,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并拍卖等值财产等措施的规范性程序。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情况,确保基金公开透明、安全稳健运行。
六是要尽快实现生育保险社会化服务。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尽快实行生育津贴的社会化发放,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服务。加大生育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力度,参保人员因生育或计划生育而到医疗机构就诊医治时,个人不需支付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及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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