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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可以“起诉官员”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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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下列侵犯农民朋友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屠宰税等必须据实征收,不得按人头地亩平摊。对违反税收规定不据实征收或重复征收的。

2.村提留、乡统筹费用应以村农民人均收入为依据计提,对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的。

3.对违反规定,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出钱出物出工,或者以检查验收和评比等方式搞变相的达标升级活动。

4.教育集资必须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坚持自愿、量力的原则,控制数量,严格审批。公路建设、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建设项目,不得向农民集资。对违法集资或不经审批擅自向农民集资的。

5.中央及地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恢复,仍在执行的,要坚决停止。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擅自向农民收费的。

6.因农民未完成种养殖任务等非法向农民罚款的。

7.对非法到农民家里扒粮撵猪、牵羊或强行收缴其他钱物的。

8.对低收入困难户的提留和乡统筹实行减免政策,因此而减少的税费,不得分摊到其他农户。

9.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合作医疗、报刊、书籍征订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对强行摊派、强行代订的。

10.对拆迁、征用等补偿不服的(双方已达成协议的除外)。

11.侵犯农村承包经营户经营自主权的。以及其他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联系电话:0771-2630561

本文来源: https://www.lw33.cn/article/457f5095971709e69a0098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