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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5月23日电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九次全体会议新闻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于1997年5月22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王汉斌副主任委员主持了会议。钱其琛主任委员致开幕词和闭幕词。
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作出增减的建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人员就职宣誓事宜的决定》。
会议指出、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任务。筹备委员会在制定该办法的过程中,对选举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60名议员的三种方式即分区直接选举、功能团体选举、选举委员会选举及其有关问题,广泛咨询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见后进行了充分的讨论。考虑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和临时立法会已经产生并工作,而且,第一届立法会的选举工作将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办法对直接选举的方式、选区的划分、新增功能组别的确定作了可供选择的规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将来自行作出选择,并制定有关法律。
会议认为,这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作出增减的建议》,是根据我国法制发展的情况而提出的,建议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均属于国防、外交和按照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范围内的法律。
会议根据基本法第104条的规定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人员就职宣誓事宜的决定。
会议指出,筹备委员会成立一年多来,完成了与筹建特别行政区有关的一系列工作,至此筹备委员会的任务已基本完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奠定了基础。
会议决定,筹备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于1997年7月11日在北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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