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合同论文,期限论文,正确理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劳动法》贯彻实施过程中,职工因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比较突出。从一些职工提出的要求看,主要是对政府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缺乏全面、准确的理解。为避免因此发生的劳动争议,我们有必要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进行分析。
一是对现行法律、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2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条中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对《劳动法》第20条说明为,“本条中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是指已有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是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规章政策的要点。从《劳动法》的规定看,劳动者签订无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存在四个前提条件:第一,在同一用人单位;第二,连续工作满十年;第三,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第四,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向。这四个前提条件应当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对《劳动法》第20条说明更为明确,“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实际工作中,确实有些职工忽视了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只强调个人的意愿,未考虑用人单位的意见,把工作年限作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唯一条件,因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了争议。对用人单位来说,也要充分考虑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职工的切身利益。对那些经验比较丰富、素质好、生产工作确实需要,职工本人也愿意继续工作的,也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保持骨干队伍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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