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t

“再保险公司设立条例”的实施情况_再保险公司论文

《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实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明确了加入WTO开放新格局下再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其中,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根据《规定》,再保险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人寿再保险业务包括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转分保业务、国际再保险业务;非人寿再保险业务包括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转分保业务及国际再保险业务。再保险公司也可同时经营上述两项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在投资再保险公司方面,《规定》指出,中资股东应符合保监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投资中外合资、外资独资再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符合中国加入WTO的有关承诺。外国再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其营运资金标准和设立要求,也适用上述规定。

本文来源: https://www.lw33.cn/article/4c26731e7e369532bf0be7e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