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t

东盟农产品贸易原产地规则_农产品论文

东盟农产品贸易的原产地规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东盟论文,原产地论文,农产品论文,规则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原产地规则是东盟自贸区的“镇区之宝”,是东盟为了确定产品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这一规则,为东盟农产品贸易带来了可观的收益。

东盟内部农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即在东盟10国之间适用的原产地规则。1992年,东盟经济部长会议签署了《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协定》,英文简称“CEPT”。同年,东盟自贸区理事会制订了《CEPT原产地规则》。在CEPT协议下,东盟一成员国自另一成员国,直接进口东盟国家产制成分比率不低于40%的产品,经出口国家主管机关核发产地证明者,可享受优惠关税。

就农产品而言,涉及CEPT减税计划的由东盟自贸区理事会核准。需要明确的是,在东盟10国之间,只有符合原产地规则的东盟产品才能适用CEPT的优惠关税。

东盟外部农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即在东盟10国之外适用的原产地规则。东盟与一般的WTO成员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而与自贸协定成员间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如,东盟与中国;东盟与日本;东盟与韩国;东盟与印度;东盟与澳大利亚、新西兰等都签署了自贸协定,均规定了统一、严格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以区分货物是否原产于协定成员。符合规则的,在成员之间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待遇,并减少非关税壁垒。

对于享受农产品优惠关税,进出口企业之间应相互合作,由出口方在出口国申请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由进口方在进口国海关办理关税减免手续,从而达到预期目的。

东盟与中国农产品的原产地规则。2004年中国和东盟启动了“早期收获”计划,2006年“早期收获”产品关税降为零,这对促进双方农产品出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早期收获”涵盖的农产品主要涉及海关税则第1~8章,即:活动物;肉及可食用杂碎;鱼;乳品、蛋、蜜等;其他动物产品;活树及其他活植物;蔬菜;水果。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对美国、日本、欧盟农产品出口均出现负增长,而对东盟的农产品出口保持了正增长。这主要得益于自贸协定的签署,以及原产地规则的实施。2009年,中国对东盟农产品出口额为53.4亿美元,同比增长16.9%。其中,对东盟出口水果184.4万吨,鲜蔬菜167.5万吨,冻鱼及冻鱼片22.4万吨,虾及制品2.3万吨.花生12.4万吨。

目前,在中国—东盟的农产品贸易之间,中国优势的农产品包括:大蒜、苹果、柑橘、香菇、梨、萝卜、草莓等。东盟优势的农产品则为:木薯、龙眼、榴莲、山竹、火龙果、香蕉等。

联系电话:010-67695703

本文来源: https://www.lw33.cn/article/5299e678e85f03d64013df2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