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莉[1]2001年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及其在租船合同中的应用研究》文中指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个诞生时间不长,但对民法各领域却影响深远的理论。它在调整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行为,保护其合法利益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对这一问题都有所规范,然而我国民法理论界对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对缔约过失责任问题,特别是租船合同方面的缔约过失责任缺乏深入的研究。 本文正是立足于此,在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后,着重分析缔约过失责任在租船合同中的表现形式,以及它因为航运业的特点而体现出的特殊性。文章从缔约过失责任的历史发展,以及它在我国的存在情况入手,先后介绍缔约过失责任理论,说明其特征,产生的社会和法律背景,以及适用情况。在概括性的分析了缔约过失责任在租船合同中的表现后,分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叁部分分别介绍缔约过失责任在这些合同中的特殊表现。这之后则是对缔约过失的法律责任的研究和探讨。并在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一些构想和意见。以期能对我国的缔约过失责任研究有所裨益。
杨猛宗[2]2011年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保障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政府采购在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其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涉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必须保证其合同能够得到履行。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本文主要分析了政府采购领域常见的叁大保障制度(即资格审查、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并对我国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保障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参考文献:
[1].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及其在租船合同中的应用研究[D]. 朱莉. 大连海事大学. 2001
[2].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保障制度研究[J]. 杨猛宗. 天津滨海法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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