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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养老金改革对中国的启示_养老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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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作为工业革命的鼻祖,养老金制度和当今的养老保险改革方兴未艾,其经验和教训很值得中国在“独生子女”政策改革、养老金保值增值、监管立法等方面借鉴。

改变“独生子女”政策以迎接老龄化挑战

到2012年,加上强制性的“自动加入”职业养老金,工作中的英国人需要把薪水的33.8%用于缴纳养老金,将来还将继续增加,绝大多数英国人都觉得高昂的养老金缴费令其不堪重负。我国的“独生子女”生育控制政策是一种非常态的、社会政治成本高昂的特殊政策。要求调整生育控制政策的声音正在变得越来越大,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改变“独生子女”政策才能真正缓解未来的老龄化危机,如果此时再不改变已经实施了30年的“独生子女”政策,一旦英国老龄化的图景在尚未完全脱贫的中国呈现,我们将愧对后代的指责。

《社会保险法》需要配套法规、规章

英国从1908年就开始了养老金立法的进程,百年来的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作为中国社会保障基本法的《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由于我国对于立法、修法、废法还缺乏经济、社会、环境分析,使得法律更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目前的《社会保险法》全文只有大约1万字,其中大部分法律条款本身只是规定了监管的原则,具体、详细的实施办法很少,需要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配套法规、规章才能更具可操作性,就如同英国的一系列养老金监管指引。

建立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人大监督,第七十七条规定了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督,第八十条规定了社会监督,似乎监督者很多,但实际上由于作为监督主体的“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时又要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的审核批准工作(见《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和过去的监督管理体制并没有根本区别。目前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领导很多兼任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官,估计还将成为常态,“左手管右手”之诟病很难改观。

另外,从我们此前进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基金监管立法调研情况来看,我国对社会保险基金仅仅依靠目前的监管手段很难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监督机制不健全和一些监督机构无法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些都是法律和制度本身所导致的问题。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应该从当前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的一个分支,变成相对独立的垂直管理系统,拥有独立于地方的人权、事权、财权,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代表政府对它进行监督指导,可以使社保基金监管系统建立类似我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那样的监督体制。

本文来源: https://www.lw33.cn/article/59456ce6c1331dac5e01e79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