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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飞、唐骏: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建设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_唐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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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张时飞和唐钧撰文指出,2007年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突破性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农村快速推进,使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生活困难人员达到约3000万人。与此同时,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从2002年取得突破性进展以来,呈现出保障人数大体稳定、财政投入逐年增加、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态势,全国城市低保对象人数已连续五年稳定在2200多万人。中国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基本形成,但还须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农村低保底数亟待摸清。由于统计方法和统计口径的差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目前掌握的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数字不一,未能形成一个普遍认可的全国性数据。所以,在中央政府尚未拿出足够的资金支持农村低保之前,应该充分尊重各县(市、区)政府依据自身财力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而制定出来的农村低保标准。但为了杜绝个别地区为套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而使农村低保标准出现“虚高”的不良倾向,治本之策应是对我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适时组织一次多部门参与的全国性专项调查,摸清底数,凝聚共识,确保好事办好。

第二,重视按不同贫困群体实施低保。目前,城乡低保人口结构的一个突出特征是,无论是绝对人数还是相对比例,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和老年人(60岁以上)都占有相当份量,目前各地实施的“分类救助”政策,对贫困未成年人和老人是个利好的举措。不过,要解决我国低保人口中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比重过高问题,治本之策是要重新审视我国的社会保障战略,由“收入再分配”模式逐步向“社会投资”转变。具体到贫困未成年人,大量研究表明,积极投资未成年人,不仅有助于他们以后阶段的就业,也可能使这些孩子在成人后优化他们的育儿之道,从而对后代产生良好影响,防止发生世代贫困。可行的对策包括:探索建立贫困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启动为所有未成年人设立“个人发展账户”的研究工作;支持和重建家庭,改善贫困儿童群体的成长环境,等等。

第三,制定应对物价上涨的措施。从某种意义上说,低保家庭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行为是被政府按最低生活水准“计划”好了的,基本上没有回旋的余地,而有限的收入在物价全面上涨的形势下,显得格外脆弱。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看,用CPI,至少是完全用CPI的状况来对低保标准进行调整可能是不合适的。建议用《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的“衣、食、住费用”、“水电燃煤费用”和“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来专门建构一个与贫困家庭生活相关度更大的指标,以此来计算低保标准可能更合适。

摘自《社会科学报》(沪),2008.3.13.②

本文来源: https://www.lw33.cn/article/65990140ec9f95fa86903c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