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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缴纳的税款不得超过十五日_国内宏观论文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补缴税款不得超过15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款论文,实施细则论文,税收论文,征管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宋兰表示,新实施细则使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中长期未能解决的重大难点问题得以突破,比如细则首次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其他财产”包括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物,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实施细则同时规定,对有关单位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做出了最长不得超过15日的规定。今后,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纳税人出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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