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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本制度建设与农业稳定增长--1987-1996年山东省平度市农村综合制度检验实证研究_农业论文

农村基本制度建设与农业稳定增长——山东省平度市农村1987-1996年综合性制度试验的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平度市论文,农村论文,山东省论文,制度建设论文,综合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国家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之中,原有家庭承包制内涵的复合委托代理关系的制度缺陷日趋明显,农业总产值增长速度逐年减缓;而国务院批准平度市的综合性制度试验——土地制度改革及其三项配套政策就是在家庭承包制基础上的深化改革,对弱化家庭承包制下的这种“委托代理困境”起到了积极作用。平度试验期间的农业产值以更快速度增长,本文的计量分析结果表明这种坚持10年的综合性制度试验对农业增长确有不可低估的重要贡献。即证明:以家庭承包制为基本条件的综合性制度建设能够化解集体与农户之间的“委托代理困境”、提高农户经营的相对规模。进一步,证明了一种小农经济条件下的制度改进的有效性。

在山东省平度市这个将近140万人口的农业大县1987-1997年开展的历时10年的以农地制度创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试验,是中国农村改革30年历程中的一个已经载入史册的重要案例。需要客观指出的是,如同任何早期的基层改革一样,当年在不同地方的农村试验区中形成的某些政策措施,在后期的推广中确有难以避免的地方行政干预,也确有不断调整试验内容和方法的必要性;但是,这并非不加区别地予以否定的内因;也不应忽视当时整个结构性地配套的农村改革试验区的制度创新为农村发展和农业增长作出的巨大贡献。

本文通过对平度市农村制度试验与农业增长的分析认识到:

农村改革要体现诱致性制度变迁,其制度在设计时就应该考虑参与者的个人理性,由此设计与其自身激励相容的激励机制,以使得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即和制度的最终目标相一致,保证改革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

一般情况下,在农村土地制度及其配套制度的设计时,参与者主要是农户和村集体。一方面,农户所得收益必须满足其自身的个人利益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即农户能取得正的收益;同时,农户在取得个人最大化收益的同时,完成集体的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制度设计者必须考虑参与制度实施的集体组织,如村、乡镇也必须在参与时有正的预期收益,而且集体组织对参与制度的预期收益必须是和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目标相一致的。这样,才能够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本文来源: https://www.lw33.cn/article/6d0b06ec8bb6c51c2a839b2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