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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陈怀介绍,陈怀认为,投资者的利益是企业利益的核心_陈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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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内部的利益结构中,出资人利益是第一位的,企业行为应当而且必须服从出资人的利益要求。从80年代初、中期以来,“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拨改贷”等种种改革尝试,实际上都是在试图搭建新的企业利益结构。但这一系列“微观主体再造”的努力之所以均未能取得预期的成功,根本缺陷就在于,或则错误地用国家利益、职工利益或经营者利益取代了出资人利益,或则在忽略出资人利益的基础上去强调企业利益的独立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或政府作为投资主体之一,在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企业中的身份都是出资人,而不是行政权力的拥有者和行使者。在法人治理结构的构架中,任何出资人都不能依“公”、“私”性质而划分高下或享有特权。在企业中,国有资本与私人资本、外国资本或社会公众资本同股同权,这并非是对国有资本地位的贬低,恰恰相反,这正是对国有资本利益的制度性保障。也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改革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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