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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WTO)支持韩国对日本水产品进口禁令论文

世界贸易组织(WTO)支持韩国对日本水产品进口禁令

围绕韩国对日本福岛和茨城等8个县水产品采取进口限制措施的日韩纠纷,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当于法院二审的上诉机构2019年4月11日(日本时间12日凌晨)推翻了相当于一审的争端解决专家组认为韩方措施不恰当的判断。要求撤销禁令的日本败诉。此举支持了韩方担心源于福岛核事故的放射性物质影响的诉求,对一贯主张水产品安全性的日本政府造成打击。

上诉机构指出专家组的判断在WTO检疫相关协定的解释上存在错误,认为韩方措施不能说是“具有超出必要的贸易限制性质”或对日本存在不公正的歧视。

2)针对原两锚两注支护方式在巷道支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弊端,采用强力锚注支护技术予以改进和完善,提出了以直径25mm全螺纹高强中空注浆锚杆和直径29 mm螺纹肋中空注浆锚索为核心的全断面锚注一体化支护方案。

此外,上诉机构称,无法判断韩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采取何种措施比较妥当,也不会在食品所允许的辐射水平等安全性问题上发表观点。日本主张韩国2013年加强对日本水产品的进口限制是“不恰当的歧视”,但WTO并未给予认同。

日本外相河野太郎2019年4月12日凌晨发表谈话称:“十分遗憾。继续要求韩国撤销禁令的立场不变。”水产厅负责人表示:“将继续积极做出说明,避免出现对日本产食品的不安。”韩国政府2019年4月12日称对上诉机构的判断“予以高度肯定并表示欢迎”,指出“将继续维持”对日本8个县水产品的进口禁令。

WTO争端解决专家组2018年2月以禁止进口是不恰当的歧视为由判定日本胜诉,并敦促韩国解除对鰤鱼和秋刀鱼等共计28种鱼类的禁令。但韩国政府以“考虑食品安全重要性等因素时,专家组的判断存在问题”为由提起上诉。上诉机构推翻了一审判断。WTO的争端处理为二审制,因此是“终审”判决。

韩国以核事故为由,于2013年禁止进口在日本青森、岩手、宫城、福岛、茨城、栃木、群马、千叶8县捕捞和加工的所有水产品。日方以此举没有科学根据为由向WTO提起了诉讼。

问题的关键在于,兜底条款的适用是否真的打破了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兜底条款是否真的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作用而应当被删除?如果该条款的适用并未打破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有价值,那么如何避免权利的滥用与误用,换言之,该条款的适用应当遵循哪些规则?可以预见,在未对法律修改之前,面对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新作品使用方式,法官适用权利的案件不可避免地会增多,兜底条款的适用势必成为理论和实践中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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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w33.cn/article/7849abc8143e467facaa971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