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企业合并和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最新动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固定资产论文,最新动态论文,会计准则论文,委员会关于论文,会计处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近,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SIC )公布了两项解释公告的征求意见稿,SIC—D22:企业合并——对初始报告的公允价值和商誉的后续调整,和SIC—D23: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对与企业合并和固定资产有关的某些会计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澄清。
D—22指出,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2 号——企业合并》所描述的有限的清况下,对购入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的调整金额应该按照如同从购买日开始就已经开始采用新的公允价值来加以确定。其结果是,这种调整应包括摊销和其他变化的影响,因为如果从购买日就用新的公允价值,这种影响事实上已经发生,在购买后第一个会计年度末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进行调整时,如果有必要,商誉或负商誉也应调整为如同在购买日新的公允价值就是已知的而计算出来的金额。其结果是,商誉的摊销和负商誉的确认也从购买日开始调整。但是,对商誉账面价值的调整而增加的商誉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其可收回金额。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的调整净额和对商誉和负商誉账面价值的调整金额,应该作为调整期收入或费用。对可辨认资产、负债、商誉或负商誉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在调整期的财务报表中披露和说明。
D—23指出, 为继续使用某项固定资产而对其进行大修理所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在利润表中确认为一项费用。除非:
1.企业单独确认了固定资产中需要进行大修理的部分,并且对该组成部分计提了折旧,以反映通过大修理而恢复消耗的经济利益,而不管该项固定资产是以历史成本计价还是以重估价计价;
2.与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企业可以可靠地计量大修理费用。
如果采用构成法核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符合了上述标准,则大修理支出应作为该项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而予以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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