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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集体工资谈判试验措施-雇员和法人享有平等的建议、否决权和声明权_工资集体协商论文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出台——职工与法人享有平等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否决权论文,平等论文,试行办法论文,职工论文,法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记者张仲英报道 为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制订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并发布施行。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办法》强调,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办法》规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标准和形式;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等。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办法》还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人员担任。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此外,《办法》还对协商代表的职责、集体协商的程序、及工资协议的审查等作了详尽的规定。

本文来源: https://www.lw33.cn/article/7e8185be4108d2b7e021330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