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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税收方式推进江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_税收论文

江西省用税收手段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江西省论文,体制改革论文,税收论文,粮食流通论文,手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具体思路

由于储备与经营分开,顺价销售又使粮食有所增值(价差),就很容易将中央和地方两级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划归免税范围,而将经营这一块归入征税范围。这不但好界定,且便于操作。即应对经营性的粮食批发和零售征收增值税。这就使国有粮食企业和个体、私营粮店,都不可能低价销售粮食,无形中就管住了粮价,这对粮农有利,对粮价的长期稳定有利,比采用行政手段还管用。

对粮食经营

增值税政策调整的建议

目前,我国对粮食经营实行的税收政策为:一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对销售或进口粮食税率的规定,为13%的低税率;二是对国有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居民口粮已经全面放开,国有粮店也有很大一部分实行了承包租赁经营。按照粮食部门“管住批发、放活零售”的改革思路,“城镇居民口粮”这一块的免税规定可以取消。

加强粮食市场税收管理的措施

如何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税收管理?我们建议应从源头抓起。目前各地市和县、区都在建立和发展粮食批发市场,我们设想税务部门也可派税务人员进驻粮食批发市场,负责履行税收管理职责,一是对粮食批发环节实行征税;二是对零售粮商(包括国有粮店)批发购进粮食实行扣税。这样,粮食销售这一块的税收就可以从源头管住、管严、管好。

根据以上思路,我们设想除政策性免税的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食之外,对经营性的粮食批发和零售全部实行征税。那么其税收潜力究竟有多大呢?据了解到江西省的情况是:江西省1996年购进和销售贸易粮(大米)19亿公斤,1998年调减为12.亿公斤,如按每年15亿公斤贸易粮,每公斤批发差价6分钱计算,合计每公斤增值0.6元,共增值金额2.亿元,即可收增值税约2800万元。这个数字从江西作为农业大省来看,确实非常的小,但作为财政弱省来说,却又是笔实在的收入。且随着税收政策的调整和粮食市场的搞活,这笔税收会逐年增长,全国累积起来也很可观。

本文来源: https://www.lw33.cn/article/803be370cc1bc1e515198a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