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学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企论文,法学论文,产权制度论文,思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国有财产的所有与利用天然分离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国家所有权与国有企业经营权,深深扎根于中国社会,已不容法学,特别是物权法视而不见。《物权法》至少应在以下几方面作出规定:
第一,明定国有企业的财产为国家所有。从理论上说,国家将其所有的财产投资到(公司制)企业,国家则对企业享有股权。股东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股权就是所有权,这一直是常识。但自“两权分离”的式微,学界冒出企业法人所有权说以后,这一常识在中国受到挑战。这里或许需要更广泛一点的经济和法律知识。股份制只是一种经营形式,其本身并无确定财产归属的内容,也无移转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和功能,股东向公司投资移转的是财产的占有。否定股权所有权说的另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股东不能直接支配公司财产。这是对直接支配的误解。股权所有权说不容否定,企业法人所有权说则必须抛弃。
第二,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仍应定位在经营权上。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只有国有企业经营权才能准确地反映其本质。其含义是国有企业作为法人拥有法律赋予的占有和经营一定国有资产的权利。国有企业的财产既然是国家所有,国有企业自然只能有经营权。但法定经营权的关键在于法律如何界定所有权与经营权。
第三,法律应对国有财产的处分或处置做出特别规定,至于“管理层收购”则由特别法规定。物权法对经营性国有财产至少应有两条特别规定:一是任何法人或自然人不得以不支付对价或支付显属过低的对价取得国有财产,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二是重大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投资或担保,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并经法定程序进行经营风险评估。至于“管理层收购”,不是能不能的问题,而是收购什么、由谁收购、如何收购的问题。即“管理层收购”有着较为严格的约束条件。而这些条件中国目前还不具备,因此“管理层收购”应暂停。
第四,明定利用物权可以成为确认非所有人对新增财产利益拥有一定所有权的依据。如果仍以原有财产所有权作为新增财产的确权和利益分配的依据,对于使财富迅速增长的经理人和技术专家极不公平。正因为如此,现代西方国家创造出了“经理股票期权制”,中国的一些乡镇企业也创造出了相似的机制。这意味着利用物权可以成为确认非所有人对新增财产利益拥有一定所有权的依据。国有企业经营权是典型的利用物权,国企经理人也可凭借其创造性劳动获得新增财产的部分所有权。只是国企新增财产如何分配则是实际操作中极其复杂的问题,还有待相关立法加以规范和细化。
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惟一的出路在于以平等独立的物权理念,建立统一、独立的财产利用制度,并通过立法对国有企业经营权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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