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积极探索合作社法人地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上海论文,合作社论文,积极探索论文,法人论文,地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后面加了个后缀“有限公司”,这个注册行为,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尝到了有法人地位的甜头。“上海老港瓜果蔬合作社有限公司”10月份刚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合作社负责人李德
昌感慨地说:“注册前,我们整天要带着现金做生意,开不出正式发票,客户群有限;注册后有了法人地位,不但可以开具发票、提取支票,还能申请贷款、保险,生意越做越大。哪怕遇到纠纷,我们农民合作社也是正式单位,不再势单力薄。”
个体农民选择依托农业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随之而来的难题是身份的判断:到底农业合作社是单纯作为农户间集体合作进入市场的依托性组织,还是真正的独立市场主体?没有明晰的身份,像李德昌等人的果蔬生产合作社,当初甚至无法向交易方提供一张增值税发票。
因此,合作社“法人地位”亟须肯定。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承认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如美国是将合作社确定为按公司法建立的法人企业,但我国有关立法却相对滞后。新《农业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但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民事主体资格注册登记的规定;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也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排除在外。
一边要遵循市场法则,一边要保障农民利益---政府如何在二者间找到平衡点?上海市农委与市工商局通过积极的合作探索,正在试验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来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
上海奉城肉禽合作有限公司负责人顾伟峰透露,在实际运作中,合作社与公司制企业有所不同。比如,为防止“一股独大”,合作社内的单个社员或社员联合认购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20%;合作社的所有者与劳动者是统一的,不存在雇佣关系等等。虽然该合作社成立半年不到,但在生产的组织化上已见成效。上海市农委有关负责人认为,由此可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公司”视为现有条件下的一种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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