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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五保条例”将于今年实施_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论文

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今年开始施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作条例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于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共分总则、供养对象、供养内容、供养形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共26条,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对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供养对象,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摘自新华网,2006.1.26

本文来源: https://www.lw33.cn/article/90108da39569ca1efb6455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