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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人才需要在当地培养_法律论文

西部法律人才亟需本地化培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亟需论文,西部论文,法律论文,人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西部大开发进程的逐步推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这就要求要有一个健全而运转高效的法制系统对其保驾护航,这也是"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这一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制系统的有益效应必须通过参与该系统的各类"法律人"规范的法律行为表现出来。因此,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法律人"群体的形成和保有对于西部社会发展的意义重大。然而,作为西部法律人才群体中最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官、检察官群体在西部市场化进程中日益凸现"断层"危机,尤以各地方基层法院、检察院为甚,这一问题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将会严重影响西部大开发的进程,也会严重影响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人才的"本地化培养"与"本土化培养"有所不同,如果说"本土化"强调了国家性和民族性,那么"本地化"则强调了地方性和区域性,可以说,"本地化培养"是本土化培养的一个下位概念,它主要指的是从某一地区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出发,制定富有地方特色的人才培养战略、计划和措施,对当地现有的人才资源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使其能够更好地为当地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其优点在于能够有效地节约成本,提高当地人才利用效率,在西部吸引外来人才仍存在较大困难的情况下,加强人才本地化培养的力度应是首选之策。

要解决西部法律人才的"断层"危机,需要中央政府公共教育政策及相关配套政策对西部的倾斜性调整,并以此构建规范的必须制度。西部法律人才本地化培养制度的构建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在后备法律人才培养制度的构建方面,须建立高等院校定向招生与定向就业制度、高等院校统招生面向西部就业的鼓励制度、非法律专业人员通过考试进入法律职业的制度体系。在职法律人才培养制度的构建方面,应建立定期的短期培训制度、以取得学历为目的的培训制度等。与此同时,还需要建立西部法律人才从事司法工作职业资格的特殊准入制度和西部司法人员职业地位及待遇保障制度等配套制度。

本文来源: https://www.lw33.cn/article/90d8e2f5e1a770c8a6eed8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