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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发表声明称,赴港工作的内地人员于7月1日换证_香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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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新闻发言人今天表示,从今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日起,内地因公人员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不再持用因公类别的护照,改持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签发的《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新闻发言人表示,过去在英国管治下,内地因公人员前往香港持由外交部门签发的护照,并需获得英方签证后方能赴港。从今年7月1日起,香港成为我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为适应这一变化,经国务院批准,内地因公人员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一律持用《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并在获得有关的赴港签注后进入香港。作为过渡安排,在此之前已取得香港入境签证的因公类别护照的持有人,可在今年12月31日前持原有护照和有效签证继续前往香港,并在此期间换领《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这位发言人介绍,《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将发给临时赴港的内地因公人员和内地因公派往香港工作、就读、培训和执行劳务合约的常驻人员。内地签发机关将根据上述人员赴港的性质,为其签发不同种类的赴港签注。其中临时赴港的,凡在港停留超过一个月者,将在征得特区政府同意后,内地签发机关才发出赴港签注。至于内地赴港劳工、培训、就读及工作的人员,过去需在内地办妥申领护照手续后再向英方申请签证,得到英方的签证后才能赴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规定,这类人员赴港从事上述活动需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今后内地签发机关在审批中会先将这类人员的赴港申请送交特区入境处审核,在得到特区入境处审核许可后,内地签发机关批出相应的赴港签注。对其中赴港劳工的申请,还必须先得到特区政府批准的输港劳务配额。

这位发言人强调,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内地因公人员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经批准,国家仍将对此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为此,国务院已决定,《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有关赴港签注的审批签发工作,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只有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授权的机关才能签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将按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办事,严格把好内地因公人员赴港这一关。

本文来源: https://www.lw33.cn/article/916a42cf5ff56e8d15d6cd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