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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廉价和非法的合同而蒙受巨大损失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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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刘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鸡场承包合同,期限5年,年承包费2000元。2000年3月,刘某经村委会同意将该鸡场转包给同村村民王某,承包费数额不变。2002年4月,村委会在未告知刘某的情况下,告知王某村委已将鸡场收回,准备重新发包,年承包费1000元。王某明知刘某的承包期限未到,但见承包费较低,即与村委签订了承包合同。刘某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及王某返还鸡场。在此案审理期间,王某又投资6000元,将养鸡场的一部分改建成水泥件预制厂。之后,法 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村委及王某返还刘某鸡场。该案执行完毕后,王某又另行起诉,将村委告上法庭,要求村委赔偿其鸡场维护花费、搬迁花费1000元及建预制厂的投资花费6000元,共计7000元。

此案涉及当事人一方私自扩大合同损失后的处理问题。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合同法第119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王某与村委在刘某的承包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重新签订鸡场承包合同,明显地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但是王某不仅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及时采取措施补救自己的错误,而是在未征得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投资改建水泥件预制厂,改变了其所承包场地的用途。对改建所花的费用,应当比照民法通则第114条的规定,认定为王某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而私自扩大的合同损失,因此,王某无权就该部分损失要求赔偿。所以,在处理该案中,法院只就维修费、搬迁费问题给予了调解。

事后,王某后悔地说:"本来是为图个便宜,结果赔了本,不懂法的教训太深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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