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九注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副产品论文,购销合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产品名称。农副产品应使用通用的标准名称和正确的名称,最好不使用俗名、方言所称的名称、当地习惯称呼的名称。如果双方对农副产品称呼有差异,应在签约前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附样品封存或附加详细说明。
二、数量和计量单位。不能以箱、袋、包等作为计量单位。对有些产品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明确规定合理的损耗、超欠幅度和正负差。
三、品种、等级与质量。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质量有国家标准的应按国家标准执行;只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购销双方可商定具体明确的标准。对直接食用和用作加工原料的农副产品,还应在质量条款中规定卫生、水分、含杂标准及检验方法。此外,对某些干、鲜、活产品,还必须由检疫部门进行检疫。
四、产品包装。包装标准应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标准的可由委托方与托运方确定。包装物的供应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五、产品价格。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定价;国家允许自主定价的产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六、交(提)货期限和地点。可根 据生产期、收获季节、交换能力等确定交货时间、地点。在订立合同时,交货期限一般有三种规定:明确具体的交货时期为某年某月某日;规定一定的交货起止日期,如从某年某月某日起到某年某月某日止;规定一个具体的交货截止日期,如某年某月某日前。
有些农副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凡发货的以发货时运输部门的运输凭证戳记为准;凡自提的,以提货的时间为准。并且,要明确交(提)货时的标准地名。
七、交(提)货方式。如自提、代 办运输等,必须规定清楚,同时要确定产品检疫、运输,以及途中损坏、运输费等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八、要明确规定产品验收地点、方法;同时要规定货款的结算方式和时间、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它条款。
九、要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这是合同中特别重要的条款,而往往在签订合同时被忽视。总之,要依照《经济合同法》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签订好合同,并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遵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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