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校车摔伤,幼儿园担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校车论文,幼儿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小明明(化名)家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城郊乡淮堰村,是固始县某幼儿园的学生,上学、放学由校车负责接送。
2011年11月29日下午,校车送明明回家至岔道口时,明明下车时不慎摔倒,致右胳膊损伤。明明先后被送往固始县第二人民医院、解放军第105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2012年3月1日,经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鉴定,明明为九级伤残。
明明的家人要求幼儿园赔偿,对方却以伤者“受伤系交警不文明执法所致”为由不愿赔偿。明明的家人诉上法庭后,幼儿园又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支持其抗辩意见。
固始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明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乘坐被告校车回家途中下车时仍处于被告的管理之中,被告应对其人身安全承担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故应对原告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幼儿园关于原告“受伤系交警不文明执法所致”的抗辩因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如果有其他外在因素,可以去追究他人的责任,但属于自己应承担范围内的责任不能推脱。近日,固始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固始县某幼儿园赔偿原告明明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42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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