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主观要件的法律塑造——以美国劳资善意谈判义务为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要件论文,美国论文,劳资论文,善意论文,主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劳资双方在分配共同利益的过程中具有对抗理性,为了减少对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成本,可以借鉴美国法律的劳资善意谈判义务。此项义务的目的在于促使劳资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充分展示达成合同的善意,进行合理的会面、沟通和磋商,违反此项义务将构成不当劳动行为。判断善意的标准包括本身违法行为标准和谈判行为整体性标准。为了保障善意在谈判中的贯彻,此项义务要求劳资双方分享与集体合同相关的企业信息。这一系列集体劳动关系治理经验有助于分析解决我国不断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完善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的主观要件,推动其在实践中更为切实地发挥作用。 在改革步入深水区之际,关于现实的讨论已经清晰地指出,现有的经济模式难以为继,创新动力弱,路径依赖严重,必须进行诸多方面的深层次改革,其中必然涉及工资分配机制的改革,应当加强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放置资本过度地使用其话语权,损害劳动者权益,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现包容式增长。既然如此,集体劳动法律体系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法律部门也应当进一步完善,尤其是相对于其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我国的集体劳动关系法律制度仍然十分落后。对此,不应当以我国某些特殊国情为理由延缓或阻碍集体劳动相关法律的构建以及工会、行政执法、法院体系的改革。而应当解放思想,平结构法优势吸收其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国情构建本土化的制度体系。我国当下经济发展面临困境需要转型升级,对比美国1935年的情况则是要走出“大萧条”实现工业复兴,后者在那个历史节点构建起了集体谈判制度,提高劳动者工资水平,而后通过引入善意谈判义务等一系列长期努力使劳资关系实现了良性互动。历史的过程远不是如此简单,抽象地对比两个国家的状况也有失严谨,但我们看到了这两者都期望国家强盛、经济繁荣、让普通劳动者生活更好的共同点。由此出发,如果我们要学习他人的经验,不如从“诚信”开始,从“善意”相待开始,因为这是各个社会和法律制度都共同认可的准则。本文来源: https://www.lw33.cn/article/b844edb1ed948a329171a1c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