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条件放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期货论文,期货经纪论文,条件论文,业务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全文见封十、封十一)将于本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根据办法,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条件有所放宽,正式实施的办法将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时间由原来的3个月下调至2个月。据了解,其他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配套的规章也将随后陆续发布并实施。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重点内容:一是对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其程序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使期货公司的业务拓展进入可实际操作的阶段。二是在放开50%持股比例限制的同时,提高了对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和全资控股股东的要求,引导期货公司引入有实力的股东,以增强持续经营和抗风险能力。三是对期货公司营业部的设立条件做了调整,将设立营业部的数量与期货公司的净资本挂钩,引导期货公司按照自身资本条件和业务需要合理设置营业网点。四是要求期货公司设置首席风险官,作为期货公司的高管人员,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有向监管部门和公司董事会报告的义务。
除此以外,《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对客户开户实名制进行了要求,提高对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根据规定,客户应以本人名义开立期货结算账户,与其期货交易账户保持一致。进一步强化了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对期货保证金的归属、存取划转、账户报备、安全监控等做出了强制性规定,明确要求期货公司必须以自有资金缴存结算担保金和结算准备金。同时,还细化了各项日常监管措施,增强了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将与《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同时实施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在坚持期货交易所基本运行框架和风险管理措施不变的原则基础上,允许期货交易所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期货交易所按照公司的组织形态进行内部治理,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由于期货交易所是承担一定公共职能的特殊机构,因此该办法在尊重公司制的固有特征、注意发挥公司制优势的同时,明确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与现有会员制期货交易所在职责和监管模式上应保持一致。
作为此次修订的一项重要突破,在结算制度上,《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允许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由具备资格的结算会员为其结算。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业内人士指出,会员分级结算制度能够增强期货交易所抵御风险的能力,是我国期货交易所结算制度的一次新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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