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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直接减征的财务问题_减免税款论文

直接减免增值税的财务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增值税论文,财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早在新税制实施时,即以财税字[1994]第074号文,对减免流转税的财务处理作了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不少企业在科目应用和计算征、退、返、免的数额方面仍有差错,特别是直接减免增值税的财务处理和免税金额,以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常有差错。现举例说明直接减免增值税的正确财务处理。

某企业当年×月涉及应纳增值税和直接减免增值税业务(假定月初应交增值税无余额):

1.月内购买和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动力等进项税额为272000元,不含税进价1600000元;

2.月内销售不予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为1500000元,销项税额255000元;

3.月内销售直接减免增值税的货物合并定价额1170000元;

会计分录:

(1)借:原材料等科目

1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000

贷:银行存款

1872000

(2)借:银行存款175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税货物)

1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0

(3)借:银行存款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免税货物)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4.计算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式计算,

5.根据财税字[1994]第074号文件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经税务部门审定的直接减免税款为“免税货物销项税额”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170000-108800=612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61200

贷:补贴收入  61200

6.当月应交增值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数-进项税额合计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减免增值税额。即425000-272000-61200=91800元,为当月末未交增值税,待下月初缴纳时转销该明细科目。

本文来源: https://www.lw33.cn/article/baed77cb58bf83f51ffc458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