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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诗文错误辨析_王安石论文

《王安石诗文系年》辨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王安论文,石诗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日翻阅李德深先生《王安石诗文系年》(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以下简称《系年》)一书,见其偶有未妥之处,特撷取二例作一辨识。

一、《太子太傅田公况墓志铭》。《系年》据本《志》中有“妻富氏,今宰相河南公(指富弼,其郡望河南)之女弟也”,并考出富弼首度任相时墓主尚健在,富氏二度入相在熙宁二年(1069)二月至十月,而《志》中谓墓主卜葬于某年四月甲午,故断此文必作于熙宁二年四月左右。误。1.《志》中言“四月甲午”葬,然其月无甲午。2.《志》中尚言“以公副今宰相枢密副使韩公(琦)宣抚”。而韩琦早在治平四年(1067)即已罢相,出判相州。3.范纯仁有《田公况神道碑》,明言:“公以嘉祐八年四月葬。”另古制,墓志铭一般随棺入土,文中亦言“掩诗于幽”。故此文必作于嘉祐八年(1065)二月乙酉(十三日)墓主之卒至四月甲午(二十三日)其葬之间。

二、《上相府书》。《系年》据文中有“愿殡先人之丘冢”,参以曾巩《王公(安石父益)墓志铭》“安石庆历七年(1047)十一月上书乞告葬公”之句,认为此云所上之书即此文,故将本文断于庆历七年。误。1.曾巩所云之书,非此文也,必指安石给仁宗所上之书。《王公墓志铭》亦明言“明年某月诏曰‘可’”。皇帝岂能在他人给宰相的私人书启上批复?2.王安石如因父丧未葬而辞命,依旧时守孝之义,必在文中列于首位,何以本文中毫未提及。3.文中所言“愿殡先人之丘冢”,于语法未通。“殡”可训为“殡葬”,故只能云“殡先人之枢”或“殡先人于丘冢”,而“殡……之丘冢”为何语!笔者手边有“王集”三种,两者为“殡”,一者为“滨”。以“滨”为是,“愿滨(临近)先人之丘冢,自托于管库,以终犬马之养”,即愿在家庭所在之江宁府任职养亲,于文意绝无杆格。文中言及“大母春秋高”,故其必作于皇祐五年(1053)祖母谢氏之卒前;而又云“受命佐州”,并推辞此命,可知必为推辞某州通判之任命而作。王安石只任过舒州通判,皇祐三年(1051)秋季到任。《长编》皇祐三年(1051)五月庚午条,载宰臣文彦博等建言召安石赴阙,俟试毕别取旨,安石辞不就事,未提其通判舒州之差遣。而文彦博同举之工部郎中、直史馆张瑰则言其差遣为“差知颍州”,故可知此时王安石于头年解知鄞县后,尚未委用。王安石有“秋城气象亦潭潭”,又有《题舒州山谷寺石牛洞泉穴》,自注:“皇祐三年九月十六日,自州之太湖。”可见其到舒州已在秋季。据此,可知此文作于皇祐三年夏秋之交。蔡上翔《王荆公年谱考略》断为庆历七年,亦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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