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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规定,农村住房不得用作贷款抵押_土地使用权抵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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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设立在农村的农业银行分理处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保障自己责权的实现,减少风险,往往要求债务人用其住房抵押(除小额农业生产贷款和农民的生活贷款外)。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做法因悖于法律规定而被认定无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从《担保法》的规定来看,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即房屋的所有人完全可以对自己所有的房屋用于抵押,甚至依法出卖,行使处分权。但是,农村住房在其所有人行使这一权利时,因受到其他法律的限制而不能用于抵押。《担保法》还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因而对宅基地的抵押作了禁止性规定。由于房屋与其他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分离的,如果“地随房走”,就明显违背此条宅基地抵押的禁止性规定,使抵押无效;如果“房随地走”,在此房屋之上设定的抵押权力又不能实现,等于虚设。所以,从《担保法》的规定来看,农村住房不可用于贷款抵押。

从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看,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也就是说,如果农村居民将其住房用于抵偿他人债务后,就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抵押人将居无定所,从而引发社会矛盾。就是从社会公益角度考虑,司法机关对此抵押行为也是不会予以保护的。

总之,农村居民的住房,因受宅基地使用权的制约,特别是《担保法》又作了禁止性规定,所以,不能用于债务抵押。

本文来源: https://www.lw33.cn/article/c622c49210995a7b7655f85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