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和移民安置标准定新规——补偿被征地前3年年均产值16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值论文,新规论文,移民论文,水利水电工程论文,标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71号国务院令,公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条例》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条例》中明确,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2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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