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采编工作的规范与法规(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规论文,工作论文,新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将有关新闻采编工作的具体规定归纳为以下几条:
一、报纸禁载的规定
我国出版物的禁载内容,《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
我国1988年颁布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保密法实施办法》都规定了国家保密的范围、密级的确定、解密程序和保密要求等。其他《军事设施保护法》、《国家安全法》、《档案法》以及《刑法》等的规定。国家保密局、新闻出版署等四部门在1992年颁布的《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做了具体的规定。
三、弘扬民族文化,维护社会公德
《条例》在规定禁止内容的同时,还专门规定了一条禁载事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四、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失实应当更正
虚假失实报道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1.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公正,报道失实要及时更正。1999年新闻出版署《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刊载虚假失实报道的更正的方式、版位、时效。更正时限:发表之日起或应当事人提出要求之日起,最近一期的同等版位。
2.载转稿件虚假失实的责任。2000年2月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刊摘转稿件管理的通知》,规定了摘转者既对所摘内容负有政治把关责任,还有核实内容和出处的责任。
3.虚假、失实报道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定,由于虚假信息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责任;《证券法》规定散布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的,也要追究责任。(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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