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有五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有五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枪匹马闯市场可谓难上加难,由于人力、资金等原因,很多人不得不选择合伙的方式以求发展。为了避免出现合伙纠纷,要注意下面五忌:
一忌无协议。《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第8条第2项规定“设立合伙企业,要有书面协议。”因此,设立合伙企业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合伙协议,要知道合伙协议是确定各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解决纠纷的依据。对于无书面合伙协议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有可能拒绝颁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也难以成立。与人合伙或开办合伙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与各合伙人就出资、入伙、退伙、利润分配、债务负担等关于合伙的重大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二忌口说无凭。在合伙经营企业过程中,无论盈利还是亏损,账总得要算,而要算就得有凭有据,没凭没据摩擦与矛盾就会产生,终究会因此而反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倘若合伙人之间有了隔阂,无凭无据很难处理好纠纷。合伙做生意,要证明合伙关系,就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出资数额、债务承担的比例和承担的数额、自己是否已支付合伙债务,在日常的合作中要注意合伙成员各自的凭据的收集。为产生纠纷留下足够的证据,以保护各自的利益。
三忌不谈亏损。“合伙就是要把生意做大,不赚还合伙干啥?”人们在合伙时,往往忌讳谈亏损。
市场风险无处不在,合伙亏损更是常有的事,因此,忌讳谈亏损要不得。要知道共同承担亏损是引发合伙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的:“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四忌分利不平。困难之时同舟共济,合伙吃苦易,共享富贵难。这是许多曾经合伙过的人的经验教训。合伙前对利润分配没有约定,有了钱,如何分却是各有各的想法。因此,依约定公平分配利润是避免合伙纠纷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五忌不诚信。诚实信用是合伙的基础。但合伙是个长期过程,生产经营中要切忌相互猜疑、互不信任。相互不诚信,合伙便走到了尽头,由此引发的纠纷是相当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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