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现实与法律困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建设用地论文,困境论文,集体论文,现实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行立法对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态度。伴随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村土地的价值不断提升,集体建设用地隐性市场普遍存在,许多地方也在进行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探索。但是,地方政策和法规无法根本保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集体建设用地市场亟待规范运行。
为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必须在政策和法律上寻求根本突破。
(一)从根本上改变土地制度的二元性,实现农民集体土地与城市国有土地的“同地、同价、同权”
建议在《物权法(草案)》“所有权”中增加国家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条款。具体为:(1)增加“国家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实行平等保护”,“农民集体土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实行‘同地、同价、同权’”的条款,结束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上存在的“所有制歧视”状态。划分农用地与非农用地、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用地、经营性用地与非经营性用地的标准,只能按规划要求,不能依所有制性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享有同国有建设用地相同的抵押、出租、转让的权利。(2)增加“农民宅基地及其房屋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必须正视住宅商品化是城市化进程中实现农民财产权利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尽快结束现行法律限定农民宅基地“一户一宅”、转让限于本村的半商品化状况,赋予农民宅基地及其房屋所有人以完整的物权。
(二)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中禁止集体建设用地出租、转让的条款,制定规范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条文
应当总结近些年各地开展试点的经验,制定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法规,引导集体建设用地在合法的轨道上进行,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促进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形成。
(三)充分保障农民获得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土地级差收益的权利
集体建设用地的立法应在坚持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农民集体获得土地级差收益的权利,包括让农民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工业用地市场;在完善税制的同时,尝试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经营性开发;突破农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限制,推进宅基地商品化,让农民分享城市化进程的房租收入。
(四)改造农村集体所有制,确保农民成为土地流转收益的主要获得者
在土地产权上,严格界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土地权利和流转收益上的分配;在制度上严格制约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金的使用;将土地流转收益的集体部分最大程度地运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以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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