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法律经人大常委会修改后通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大常委会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8月28日上午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等多部法律的决定。
据介绍,行政许可法公布后,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等法律中有些行政许可规定,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为此,23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修正案草案,对急需修改的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个别条款修改。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二、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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