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民种植养殖有贷款管理办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天津论文,管理办法论文,贷款论文,农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了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同时改进和加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天津市开始全面落实《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对象主要是社区内主要从事土地耕作、水产品养殖、大棚蔬菜种植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活经营活动,有可靠收入,家庭成员中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贷款的用途范围为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经济贷款;农机具贷款;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据悉,农户进行小额贷款时,先由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并评分等级,以确定贷款的额度。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在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塘沽、大港六区掌握在3万元以内,五县、汉沽掌握在2万元以内。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特大自然灾害而造成绝收的,可延期归还。贷款利率原则上在20%以内。贷款结息方式采取“利随本清”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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