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资源税法出台
日前,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草案)》。这是我国首部资源税法。该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该法明确了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矿产品(原矿和选矿产品)和盐。除对个别税目的税率幅度适当调整外,基本维持了现行税率确定方式和税率水平,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统一列明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5大类。其中包含有,煤、天然气、磷矿、钾盐等。改革中对磷矿、钾盐分别以3%-8%、3%-15%的税率计价征收。
另外,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新出台的资源税法明确将试点征收水资源税。财政部税政司巡视员徐国乔表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2016年在河北省实施以来,试点总体平稳有序,征管比较顺畅,税收调节的作用逐渐呈现。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的类型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完善水资源税制度,并且依照税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提出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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