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内幕交易)条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香港论文,内幕论文,条例论文,证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司计划扩大资本,除向股东私人集资或向银行借贷之外,一般普遍多乐于采用向公众集资,即发行股票的方式。因此,股票市场通常表现活跃。
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即上市公司,必须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及证券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得到证监处及交易所批准,并将招股书(有关该公司重要资料及发行股份的情况介绍)送公司注册处登记,获得准许后才可公开发行股票,正式邀请公众认购股份。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必须通过股票经纪人,由股票经纪人在交易所交易。每种股票都设有最低交易额。股票可办理过户,但时间通常为1个月左右。买卖双方要付经纪佣金(一般不超过5%)和印花税(每笔须缴6%,双方各付3%)。
在证券市场中,股票“内幕交易”(即指:①掌握某上市公司不为公众所周知的“有关消息”;②利用该“有关消息”进行证券交易;③其目的是利用“有关消息”进行牟利或避免损失),使得其他难于掌握这些内幕的人士处于一种不利的交易地位而极易成为受害者,却无法通过传统的法律途径追讨被“骗走”的款项。这便影响了股票市场的公开、公平原则和效率。为了管制内幕交易活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内幕交易法。1973年,香港公司法修订委员会曾提出两项建议:1.将内幕交易行为确定为一项刑事罪行,触犯者则受到刑事处罚;2.任何内幕交易者必须对因遭受内幕交易而受损害的人士进行赔偿。1991年9月1日生效的《证券(内幕交易)条例》进一步确定了管理内幕交易的法律框架。
根据条例规定,对内幕交易的调查,须在财政司向审裁处主席发出进行调查的书面通知后进行;财政司的书面通知须载明该次调查的权责范围;对内幕交易者(无论机构或个人),一旦被裁定,便要受到相应的惩罚。根据条例第23条规定,可受到下列一项或数项处罚:1.限制任职。该人在一定期间(不超过5年)内,不得出任上市公司或其他指明公司的董事、清盘人、财产接管人或财产管理人,也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上市公司或其他指明公司的管理或与公司管理有关的活动,但高等法院许可除外;2.向政府缴费。该款数额不得超过该人因进行该宗内幕交易而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3.罚款。该款数额不得超过该人因进行内幕交易而获取的利润或避免之损失的3倍;4.缴纳因进行审理而支出的有关费用。
有关惩罚以审裁处命令的形式出现,该命令可在香港高等法院注册,因此被视为高等法院在其司法权限内作出的命令,具有强制执行力。受惩罚者对审裁处的裁定或判决不满,可向香港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不具有暂缓执行审裁处命令的效力(上诉法院另有命令除外)。上诉法院对上诉可以判决上诉胜诉、驳回上诉或将案件发回审裁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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