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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验资与自谋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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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都市金牛会计师事务所近日便因此被成都高新区法院一审判令承担虚假验资的民事赔偿责任。

事情缘起一桩普通的购销合同纠纷案。成都市工业精细化工研究所起诉四川省新润物资贸易中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3480元,并赔偿损失,经多方寻找新润中心下落不明。原告在调查中发现,为被告出具验资报告书的金牛会计所验资审计的唯一凭证,即被告的购货商业发票经鉴定为过期无效发票,遂将会计所追加为第三人。但会计所认为对发票真实性进行审查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应追究出票人的法律责任;且并不能因此否认被告中出资事实的存在,因此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牛会计所的资金验证明细表(流动资产部)中会计所经办人签名的栏目,实际签名人却是被告法定代表人,故会计所无真实、有效的验资工作底稿证明其到现场清点实物。金牛会计所仅凭新润中心提供的过期无效发票验资,且又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实物出资确实,属虚假验资。验资委托方新润中心拖欠原告购销货款至今未还且下落不明,第三人金牛会计所应偿付原告货款23480元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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