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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修改政府价格决定听证办法_国家计委论文

国家计委修订《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家计委论文,办法论文,政府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1年7月2日,国家计委发布实施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对价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产生了积极作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暂行办法》召开了一系列价格听证会,提高了定价的透明度和科学性,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和好评。由于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我国行政决策机制改革的新生事物,《暂行办法》在施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最近,国家计委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暂行办法》做了修订,新办法已于200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修订后出台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更好地体现了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增加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听证会代表可以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的内容,进一步保证了听证会代表产生方式的公开和民主。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对听证会的监督作用,增加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定价的最终结果”的条款,增强了价格决策的透明度。为降低听证会的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还补充规定“在降低价格或者价格的制定对社会影响较小的情况下,听证会可采取简易程序”。

并不是所有的价格都要经过听证程序的。在新颁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中第三条规定:“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目前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形成主要有3种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施价格听证的是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比如像自来水价格、电价、公交票价、铁路票价、电信资费、医疗收费、教育收费等和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这些商品和服务价格决策都属于听证范围。

和市场调节价不同的是,政府定价时主要考虑的是生产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并不过多考虑供求关系。由于这些商品和服务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具有公益性、公用性和垄断性,有些项目还接受国家财政补贴,这些特性决定了它不能简单地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来形成。

本文来源: https://www.lw33.cn/article/e8cdf4fbf99ec72b771fc4f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