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探讨——以山西省农村宅基地的调查为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宅基地论文,山西省论文,农村论文,使用权论文,对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特指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在《物权法》出台前后,学界有不少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论文,主要集中在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宅基地取得、一户一宅等方面。《物权法》已将宅基地使用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物权,但却仅仅规定了四个条文,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质上并未全面系统地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因此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深入地实证研究及理论探讨实有必要。
从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采用的是行政许可的方式,农民的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取决于行政机关的审批。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5项事项之一,同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完全可以由其所有权人依法通过设定行为而赋予,没有必要设定行政许可。
笔者认为,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维护立法的权威性,解决立法与现实的矛盾。另外,也有利于解决农民的融资问题。调查中,不少农民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国家立法不允许抵押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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