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视角下的中国社会救助立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视角论文,社会救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救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该法要实现立法宗旨,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需要体现协调的理念,运用协调原则指导社会救助法律体系的构建。
社会救助立法首先要以宪法为基础,体现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其次,社会救助立法还需协调好与民事法律的关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社会救助立法需要通过与婚姻法、民法等民事法律的衔接,协调家庭保障、监护制度与社会救助的关系。
再次,《社会救助法》需要与劳动法律相协调。劳动就业是公民的生存之本,《社会救助法》作为公民生存权保障的法律,自然要处理好与劳动就业法律法规的关系。我国社会救助立法中需要适当引入促进被救助人员就业的机制,为有意愿有能力就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社会救助立法需要考虑与《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的协调。
复次,《社会救助法》要与社会保障其他法律相协调。《社会救助法》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协调是保障社会救助法律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由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大制度构成,这三大系统应该协调发展,不能顾此失彼,也不能厚此薄彼,否则会影响社会保障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甚至会激发社会成员的矛盾。
最后,《社会救助法》内部各救助制度要协调。社会救助体系各项目的协调是实现社会救助法立法宗旨、保证社会救助法律有效性的前提。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救助以及临时救助等项目。根据各项社会救助的特点,确定各自救助的对象,避免社会救助的重叠、无序,使各个项目协调发展,是保证社会救助制度更加有效的前提,也是社会救助立法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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