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海上保险应对《鹿特丹规则》的制度完善——从《鹿特丹规则》有关海运主体类型的创新变化谈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鹿特丹论文,规则论文,海运论文,中国论文,海上论文,此文献不...
孙弋惟[1]2008年在《我国构建海上保险风险变更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海上保险的保证制度起源于英国,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进行妥善监管并且使得原来确定的风险不会发生变更。但现在已经与保障制度建立之初的情况大不相同,传统的保障制度已不能满足当前海上保险业的需要。保证作为普通法系...
李唯军[1]2002年在《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交付不着的法律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海事审判实践中,因无人向承运人提示提单要求提货而引起的纠纷,是当前不断增长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件中的一类。由于解决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有限的法律法规条文不够严谨,既互有矛盾冲突之处,又与实践操作的可行性相脱...
于青[1]2016年在《失业保险基金反欺诈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白失业保险基金设立以来,经过全国人民的不断积累,我国已经拥有了一个数目庞大的失业保险基金,并且这个数目每年都在快速增长。失业保险基金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使广大劳动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