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一鸣[1]2007年在《刑事程序性裁判对象初探》文中认为刑事程序性裁判是刑事诉讼中针对程序性问题的司法审查制度,这是本文的思考前提。刑事程序性裁判对象是这一制度的基本要素,其实质是:哪些争议应当纳入到程序性裁判的范围。程序性裁判范围的宽窄直接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如果范围过窄,对于公民的权利保...
吴琼[1]2015年在《论证人特殊作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证人出庭率低在我国一直是一个难题。尽管我国已经把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规定进了《民事诉讼法》,但是证人的出庭率任然很低。鉴于这样的情况,我们可以反向思考,让证人在不用出庭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手段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或者接受询问,从而查清案件事实,也...
郭翔[1]2003年在《论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文中提出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世界第叁次科技革命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大量科学技术被应用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的提高,录音资料、录像资料、计算机生成资料和其他高科技设备生成资料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出现,成为一种能够反映案件事实或者与案件有...
黄淑云[1]2007年在《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之构建》文中指出近年来,由于我国司法逐渐开始重视程序正义,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变成了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审前准备阶段的立法缺陷,提出借鉴英美法系的审前程序,构建符合我国法制环境和司法实践的审前程序,并提高我国民事诉讼的...
李强[1]2016年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二元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单纯案卷审查模式局限性较大,享有和行使调查核实权是顺应司法规律的必然选择。本文综合考察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探讨如何从规则和操作层面有效完善和妥善行使的具体问题。全文由六...
谈永斌[1]2003年在《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查证据》文中提出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查证据,作为职权主义审判方式,表现于大陆法国家立法中,它是为发现实体真实,提升诉讼效率服务的,尽管从发展趋势上看,其有逐渐收缩势态,但在具有职权审判模式传统和国家立法中,仍有所表现。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查证据行为,...
王淑娟[1]2016年在《论民事诉讼规避管辖及对策》文中指出公平与正义是法的最根本价值所在,要想实现实体公正就必须有合理合法的程序来保障。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管辖制度占有非常重要位置,合理明确的管辖制度可以使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保障审判公正。而我国现行管辖制度却存在许多缺陷,如管辖法律规定不完善,管辖权...
许素萍[1]2003年在《送达制度的反思和重构》文中研究说明“程序是法律的心脏”,而送达则是程序的骨骼。没有送达,程序不能立足;没有送达,程序无法运行。送达是程序与程序之间的桥梁;送达是程序法与实体法链接的纽带;送达是完成诉讼程序、实现实体法任务的渠道;送达是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送达制度折射...
顾永强[1]2003年在《论当事人质证》文中研究指明当事人质证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处于重要地位,它既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证据效力的必要前提,也是当事人具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为实现胜诉目的而采取的一项必要手段。因此,研究当事人质证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八十年代末,我国逐步进行了民事审判方式...
吴裕华[1]2003年在《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检讨和小额诉讼制度的构建》文中指出由于我国现有的简易程序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使其已经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而且在理论上缺乏必要的研究。作为完善我国简易程序的重要内容,我国应当建立相应的小额诉讼程序。论文共分叁部分:首先,本论文对我国的简易程序进行了检讨。指出了...
周敏华[1]2005年在《试论法院调解制度》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法院调解的内涵,首先从调解的定义出发,分析了法院调解的本质含义和价值;接下来考察了中国法院调解的渊源和流变,包括中国古代的诉讼调解制度、中国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诉讼调解和新中国的诉讼调解制度。此部分为本文接下来阐述...
徐德臣[1]2015年在《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文中指出法理学认为,责任既是制度存在的结论性证据,也是维持制度存在的现实力量。但在权利话语时代,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似乎从来没有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成长中找到与这种地位相称的存在感,并始终徘徊在民事诉讼法学的主流研究视野之外。而程序性制裁作为一种特殊的民...
徐德臣[1]2015年在《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理学认为,责任既是制度存在的结论性证据,也是维持制度存在的现实力量。但在权利话语时代,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似乎从来没有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成长中找到与这种地位相称的存在感,并始终徘徊在民事诉讼法学的主流研究视野之外。而程序性制裁作为一种特殊...
徐芹芹[1]2016年在《诉之变更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诉之变更制度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对诉之变更制度的研究有利于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和完善。通过明确诉之变更的基本含义,探究诉之变更制度的历史沿革,发现诉之变更制度的价值目标及研究意义,形成对诉之变更制度的理论探讨。并结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对诉...
刘伟光[1]2002年在《试论我国行政审判中的调解制度》文中认为本文结合我国行政审判实践,运用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学科理论,采用历史、逻辑、比较分析等方法,阐述我国行政审判中调解制度的历史发展和一般理论,检讨我国行政审判中调解制度的是非功过,分析改革完善我国行政审判中调解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完...
李强[1]2016年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二元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单纯案卷审查模式局限性较大,享有和行使调查核实权是顺应司法规律的必然选择。本文综合考察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探讨如何从规则和操作层面有效完善和妥善行使的具体问题。...
黄宣[1]2015年在《民事上诉利益研究》文中认为从比较法视角观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适用的上诉利益额度和上诉许可,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适用的上诉许可构成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完整内容,民事上诉利益是民事上诉程序的基础。进入新世纪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繁荣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大量出现...
肖建国[1]2002年在《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蕴涵》文中研究说明民事举证责任分配是由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和诉讼政策叁方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其中,结果责任主要由民事实体法预先静态地配置,反映实体法的价值目标;行为责任由民事诉讼法概括地规制,体现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的要求;而法官则在个案中审时度势,...
郑未媚[1]2002年在《试论刑事上诉审程序的功能及其发挥》文中指出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4条第5项赋予了被告人请求复审权。为了保障公民尤其是被告人切实享有该项权利,必须在法律上建立完善的复审制度。作为复审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上诉审程序如何加以完善...
罗潜龙[1]2002年在《举证责任倒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及其完善》文中提出举证责任倒置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在保障我国民法的正义、效率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但是,我国在举证责任及其倒置问题上的理论研究与两大法系国家相比,仍然是相当薄弱的,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举证责任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