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字人论文

  • 论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

    论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

    陈瑞子[1]2003年在《论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文中提出在现代国际经济交往中,国际商事仲裁以其独特的优越性,成为了争议双方当事人更愿意选用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当事人的合意是仲裁协议的根基,也是仲裁相对于法院管辖具有优越性的源泉。但是,国际商事交往的复杂性以及科技的迅猛发展都给国际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