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鸣[1]2003年在《美国证券虚假陈述中会计师和律师的连带责任》文中研究指明“保护投资者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的片头语。对受到不法侵害的投资者予以赔偿救济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措施之一。本文的论述主题是会计师和律师在证券虚假陈述情形中对投资者所要负担的连带责任问题,...
张爽[1]2005年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创设出的,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由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这种诉讼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公司直接提起诉讼的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和功效。然而,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未能...
陈韦利[1]2011年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程序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证券投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之讨论,大多集中在实体法上之赔偿关系,忽略程序法上之研究。就法理而言,“先程序、后实体”乃案件进行之标准流程,若在进入实体检验的阶段前,即得以程序事项排除疑虑,则可顺利疏减讼源,并避免当事人浪费多余时...
王敏[1]2007年在《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市场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些年来,西方国家财务欺诈丑闻的频频发生,比如安然事件引出了安达信,使得原来的世界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变成了今天的四大。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