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嘉[1]2005年在《论TRIPS协议和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适用于中国。TRIPS协议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同时对中国的贸易发展也必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首先分析了...
葛庆爽[1]2001年在《与商标有关的域名争议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短短几年来因特网迅速改变着人们的生产与生活作为进入因特网的门户—域名已越来越受到商家及普通老百姓的关注什么是域名它是不是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如何尽快阻止域名抢注行为本文拟就上述问题找出答案本文共四万叁千余字除引言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
陈江[1]2001年在《论域名与商标纠纷的法律调整》文中认为域名是指国际互联网上一种方便用户使用的计算机地址,它通常以易于记忆或识别的形式存在。电子商务是这一时代的大势所趋,而由于域名在互联网浏览中不可替代的导向作用,其一般被认为是“电子商务的第一站”。由于网络环境最初是无序的,域名纠纷随着互联网的...
陈丽丽[1]2001年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问题述论》文中研究指明本文通过分析比较美国、欧盟、日本等国的相关立法和判例,结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有关知识产权条约的规定,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问题进行了探讨。全文分为前言、正文和结束语叁大部分,共约叁万九千字(...
耿华[1]2017年在《知识产权冲突法适当论》文中研究指明从冲突法的角度分析,知识产权是涉外民商事法律的特例,传统观念中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强调使得这个领域成为并不存在法律冲突的一隅,各个国家仅仅受理各自授予的知识产权产生的纠纷,并且适用内国法律予以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多年来一直遵循国际公约保护的...
赵玥[1]2017年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提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是当今着作权保护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在网络时代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之一。在以数字化技术为核心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中的着作权的形式、内容、具体制度、法律保护呈现出一系列独特的相互关联的新表...
高辉[1]2001年在《国际互联网下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文中认为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尤其是突飞猛进的因特网,结合了电脑技术与通讯技术之特点,以其信息量大,传输速度快,交互性强等优势,深刻地改变了信息传播和复制的途径和速度,它在给世界经济发展、文化传播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的同时,也给世界各国相关法律尤其...
邵培樟[1]2005年在《域名与姓名权益冲突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域名本是与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相对应,用于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然而,域名之上却承载着某种的利益。尽管因该种利益目前还没有被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承认为一种民事权利或知识产权而不能成为域名权利,但凡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域...
田志康[1]2001年在《生命形式的知识产权及国家政策》文中研究指明现代生命科学及生物技术的发展史,也是生命形式知识产权的建立并逐步完善的历史。生命形式的知识产权由于其强的外部性,与人类生活质量、福利改善以及农业、食品安全息息相关而受到各国的关注。权利创造与发明激励存在一定的法律与制度安排之中。产权...
马丽莲[1]2017年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综合法律保护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软件产业作为现代化产业的重要分支,是能够有力带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引擎之一。然而计算机软件由于其价值高又极易复制等特点,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泛滥的"重灾区",这对计算机软件研发人员投身技术创新的积极...
马丽莲[1]2017年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综合法律保护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软件产业作为现代化产业的重要分支,是能够有力带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引擎之一。然而计算机软件由于其价值高又极易复制等特点,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泛滥的"重灾区",这对计算机软件研发人员投身技术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