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玥[1]2017年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提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是当今着作权保护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在网络时代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之一。在以数字化技术为核心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中的着作权的形式、内容、具体制度、法律保护呈现出一系列独特的相互关联的新表...
邵培樟[1]2005年在《域名与姓名权益冲突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域名本是与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相对应,用于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然而,域名之上却承载着某种的利益。尽管因该种利益目前还没有被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承认为一种民事权利或知识产权而不能成为域名权利,但凡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域...
马丽莲[1]2017年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综合法律保护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软件产业作为现代化产业的重要分支,是能够有力带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引擎之一。然而计算机软件由于其价值高又极易复制等特点,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泛滥的"重灾区",这对计算机软件研发人员投身技术创新的积极...
马丽莲[1]2017年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综合法律保护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软件产业作为现代化产业的重要分支,是能够有力带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引擎之一。然而计算机软件由于其价值高又极易复制等特点,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泛滥的"重灾区",这对计算机软件研发人员投身技术创...